俗话说的好「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你有你的张良计、我有我的过墙梯」,在利益的驱使下,总有些人想着用一些看似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招数去赚钱。
为什么说是看似呢?在我看来,在现今社会情况下,谁要是再说钻法律的漏洞去赚钱是个比较难的事了。这句话放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还是比较具有可行性的,因为那个年代法律比较少,有些方面确实没有法律规制,本着民事行为法无规定即自由的原则,确实可以做一些擦边的生意,赚些快钱、大钱。但是现在,已经到了二十一世纪二十年代了,以我写这篇文章截止时间,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收录的法律就达到了就达到了 639 部,这还是狭义上的法律,不包含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如果把这些都算上的话,那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有上千部了。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认为法律还有所谓的「漏洞」吗?
为什么在前面要啰嗦这么多与题目无关的话呢,主要是最近有客户问了我一个关于非公开融币融资的问题,搞得我有点哭笑不得。不过这个问题也让我不禁暗自思考,这些人怎么这么聪明呢,能研究出来各种自认为有效的招数「避开监管」。
中国禁止 ICO,到底禁什么?
事情是这样的,估计大部分关注我们公众号的人也应该知道这种操作方法。
自从 2017 年央行、网信办、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就被国家行政部门给禁止了。但是行政机关虽然给禁止了,不妨碍创业的大佬们开辟新的创业思路,也就是我们文章标题所提到的非公开融资融币。一般这种情况下,发行方会先弄一个 APP,发的币先不进行上链操作,以此为由先进行融币融资,待后续过程中再依据发行方的计划上链,上链之后投资方再兑换上链的代币。
这个过程看似规避了 ICO 的概念,但是,九四公告中第二部分可是提到的是「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这个代币发行我们应该理解为包括初期不上链的和正常情况下开始就上链的代币发行活动,所以说,发币方自认为躲过了行政机关的禁止性规定,严格来说并没有躲过去,发币融资融币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然而,擅自发币融币融资仅仅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这么简单吗?远不止这些。
我们刚才提到的是 2017 年的通知,在 2019 年的时候,央行、网信办又联合法了一个通知,但是这次的通知和 17 年的通知稍有不同,这次的联合通知没了工信部,多了个最高法,三家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从通知的抬头都能看出来,相较于 2017 年又严格了,因为「进一步」了嘛。
在这个通知的第一大部分「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的第二点中明确提到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曼昆律师建议
看到了吧?最高法把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既然是非法金融活动那就有构成犯罪的极大可能性,因为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类犯罪往往只是在数额上有些许差距,一不小心,那就是万丈深渊。那至于说能构成什么犯罪呢,我现在能想到的高频罪名就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然,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是那就要具体到个案当中我来给你分析分析了。
对于集资诈骗来说,在本文提到的这种方式,如果最后没有上链,那么很明显这就是一种对于投资人的欺骗,诈骗和集资诈骗法条竞合了,适用特殊法,构成集资诈骗。而对于非吸来说,则看融资融币的过程中宣讲是针对特定人群还是不特定人群。
以上,是我简单的回答了一下这位老哥的提问,因为没有具体的结果发生,我也只能是简单的解答一下。就像我说的,要想询问具体的事情,还是要结合个案当中的具体情形和证据来确定。
最后,我想对关注我们公众号的各位区块链的创业者说一句,在创业的路上一帆风顺当然很好,但也要时不时的来看看我们公众号的文章,不是给你当头浇一盆冷水,而是提醒自己不要踩着法律的红线太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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