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关于香港VASP法案的YES or NO

为免违反任何发牌制度的规定及确保业务得以持续运作,证监会要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连同其建议的负责人员和持牌代表)应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 VASP 制度申请批准,以获双重发牌及核准。

VASP 制度实施后,证监会一方面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进行的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涉及 1、7 号牌),另一方面亦会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下的 VASP 制度,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进行的非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涉及 VASP 牌照)。而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判断某个虚拟资产是否属于证券,且有些虚拟资产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特性会发生转变。

为免违反任何发牌制度的规定及确保业务得以持续运作,证监会要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连同其建议的负责人员和持牌代表)应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 VASP 制度申请批准,以获双重发牌及核准。证监会将就双重牌照制度提供简化申请措施。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的该项安排与笔者在 2022 年解读《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时的预期一致。

一、Vasp 持牌交易所能否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

证监会确认將允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零售投资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的服务,但前提是必須遵守⼀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与客户的业务关建立、代币纳⼊、代币尽职审查⽅案及信息披露等⽅面的措施。

1、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及知识评估

监管机构准备允许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接受零售投资者的业务,但要求他们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其中一个措施就是评估投资者对虚拟货币的理解程度。比如看看他们有没有上过课程、有没有相关工作经验、之前买卖过虚拟货币几次。重点是,只要过去三年内买卖过五次或以上,就不能认为他们足够理解了。即使零售投资者理解虚拟资产,平台依然有义务评估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

总的来说,平台要想接受零售投资者,必须先证明投资者足够理解虚拟货币的特性和风险,并评估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

2、平台需做好⼀般代币纳⼊准则

平台要接纳任何币种进行买卖,必须对它做 duediligence( 尽职调查 )。现在监管机构放宽规则了。平台只需要考虑虚拟资产在香港的监管状况,而不是全球各地。比如看看这个虚拟币在香港是否属于证券型代币。不过平台依然要确保其运营符合所有有业务的司法辖区的法律。

因为如果在其他地方违法,还是会影响平台在香港的运营资格。

二、每项代币都需要呈交法律意见书?

答案是不必的,因为为每种虚拟币都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成本太高,监管机构取消了平台就每种虚拟币提交法律书面意见的要求。但平台仍需确保它们只平台运行的是非证券类的代币,所以在审批时,监管机构可能要求平台就某些特定的代币提供法律意见。

三、只能交易「合格的大型虚拟资产」

合格的大型虚拟资产指的是:被至少两个独立的指数提供商同时收录进其指数的虚拟资产。

其中至少一个指数提供商是专门提供传统金融市场指数的。而这些指数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被认可:

1) 这些指数必须是可投资的,也就是包含的虚拟资产有足够的流动性。

2) 指数的计算方法必须客观、规则化。

3) 指数提供商必须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来提供和审查这些指数。

4) 这些指数的编制方法和规则必须有清晰的记录,透明和一致。

根据这个标准,比特币和以太坊明确符合要求,可以开放给个人投资者交易。

四、在实施稳定币规管制度前,不应允许零售客户进⾏稳定币交易

监管机构除了禁止交易平台提供证券型虚拟货币给零售投资者买卖外。表示由于 stablecoin 的价值可能不稳定,存在较高的大规模赎回风险。在 stablecoin 在香港受到规管前,不应纳入平台供零售投资者买卖。香港金融管理局已于 2023 年 1 月发布关于 stablecoin 监管建议。

预计 stablecoin 的监管政策将在 2023/2024 年实施。

五、场外交易所(OTC)、做市商、信托需要申请 VASP 牌照么?

这个问题就要回到,香港证监会怎么定义虚拟资产服务了,以下是它的定义: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3 B 及 VASP 指引,虚拟资产服务(VA Service)有关活动被定义为:也就只有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即:

(a)透过电子设施方式,提供符合以下说明的服务:

(1)该项服务:

A. 买卖虚拟资产的要约,经常以某种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以该种方式提出或接受该等要约,形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或

B. 人与人之间经常互相介绍或辨识,以期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或他们经常将会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的合理期望的情况下互相介绍或辨识,而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买卖,形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及

(2)在该项服务中,客户款项或客户虚拟资产由提供该项服务的人直接或间接管有;及

(b)平台营运者向其客户提供的任何在平台以外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和附带服务,及就在平台以外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活动而作出的任何活动。

因此,对于(1)在香港营运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和(2)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离岸营运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如从事上述相关活动,均属于虚拟资产服务的范畴。根据《打击洗钱条例》53 ZRD,任何经营虚拟资产服务的主体都必须获得 SFC 的 VASP 牌照。

目前,除上述虚拟资产服务外,其他业务如 OTC 交易所、做市商、期货合约及衍生品等均还未定性暂时无适用的法案,但不排除后续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会通过以宪报刊登公告的形式纳入其他虚拟资产服务。

(声明:请读者严格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本文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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